起诉上市公司造假索赔不应再等一纸处罚
上海一位叫张正的小股民起诉某上市公司造假的民事赔偿案,在无证监会处罚前置条件下,被法院受理。近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被告某上市公司以生活补助费名义补助原告部分钱款。这条消息作为一则社会新闻,日前发布于上海当地的一家晚报上,并未得到广泛传播。但是,这个案例却开创了小股东依法维权和监管证券市场的新途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上市公司利用信息披露进行欺诈,是我国资本市场久治不愈的一个顽疾,投资者深受其苦,但在市场建立初期由于缺少法律支持,许多投资者只能自吞苦果。随着参与市场的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其规定,投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需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6年多来,一些投资者正是依据这样的规定维护了自己的权利,挽回或减轻了因受欺诈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然而,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在行为程度上也有轻重之分,有的能够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并且受到处罚,但也有的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因此更多的投资者在上当受骗后,因为缺少证监会一纸处罚决定的支持而投诉无门。目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通常都限于经营利润造假,但事实上,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以后,上市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已经成为股票市场的一个利益主体,其利用信息披露的主导权所进行的造假活动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果对这种新的情况缺乏应对,上市公司造假就有了可乘之机,小股东的利益也就根本无从保障。比如,在去年以来牛熊大转换的过程中,有多家上市公司利用发布重组信息的机会操控股价,而其多次发布的信息经常前后矛盾,使许多小股民深套其中。但是,由于对这种行为的监管还处于空白,小股民的维权也就无从谈起。现在,上海小股民张正的起诉获得司法部门的支持,并获得补偿,可以有效地弥补因市场监管的不足造成的小股民利益受损。
当然,由于股价运行的复杂性,上市公司造假造成的股价下跌与股市大盘疲弱造成的股价下跌纠结在一起,使小股东的受损状况难以得到准确的计算,这也是以前许多小股东投诉被法院拒之门外的症结所在。即使是在张正这一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但造假上市公司拿出的钱却是以“生活补助”的名义补偿给张正的,这说明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面临着法律瓶颈。但是,如果我们把思路打开一些,就应该认识到,上市公司造假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实际上还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即使是股价的下跌确实有造假以外的其他因素,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表明上市公司有造假行为,那么判令上市公司按照小股东实际损失给予足额赔偿仍是符合法理精神的。这样做,也可以提高造假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使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等关联者将不得不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从而有效地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三公”秩序的建立。
司法部门在6年前开始以证监会处罚决定来作为受理小股东起诉上市公司造假的依据,对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在今天市场出现大规模发展之后,如果依然死守这条“铁律”,反而无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因此,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各种违规行为无处可遁;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该本着司法独立的精神,根据市场发展的变化,考虑修改原有规定,让小股民在维权时不再遭遇“处罚门”的困扰,其投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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